(2014)东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乔凤祥申请执行王杰、郝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凤祥,王杰,郝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乔凤祥,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杰,男,汉族,1981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郝建东,男,汉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乔凤祥与被执行人王杰、郝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684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杰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杰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