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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日照港新嘉吉肥业有限公司与日照华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港新嘉吉肥业有限公司,日照华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243号原告:日照港新嘉吉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裴兆荣,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晓光,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华美食品有限公司(现名称为日照华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士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玲,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港新嘉吉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华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港新嘉吉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港新嘉吉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港新嘉吉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3元,减半收取1141.5元,由原告日照港新嘉吉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贵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玲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