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廖均辉与胡建军、刘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均辉,胡建军,刘英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150-1号申请人廖均辉,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响水乡。被申请人胡建军,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刘英姿,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胡建军之妻)申请人廖均辉与被申请人胡建军、刘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廖均辉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建军、刘英姿银行存款3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位于湘潭九华示范区吉利西路10号华美丽都小区1号楼3单元X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廖均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建军、刘英姿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廖均辉位于湘潭九华示范区吉利西路10号华美丽都小区1号楼3单元XX号房屋。申请人廖均辉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喜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