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田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460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刘岩伟、毛振乾,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原告田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年××月××日,原、被告结婚。1995年12月18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孙某乙。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称双方有共同房产两处,无房产证。双方有共同债务20万元。原告对被告所述共同债务不予认可。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婚姻家庭来之不易,双方均应相互珍惜,维护夫妻感情,经营家庭生活。原、被告婚后未珍惜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为此产生矛盾,现原告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两处房产,因无房屋产权证书,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关于被告主张的20万元共同债务,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二、驳回被告孙某甲关于20万元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悦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