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行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行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董华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德秀,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399730-0法定代表人:冯学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行审字第6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1666.2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行审字第65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兆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