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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陶秀芬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秀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559号罪犯陶秀芬,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于,壮族,文盲,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日作出(2006)来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秀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3日交付执行。2006年4月3日入监服刑。2005年8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有期徒刑二十年(自2008年8月31日起至2028年8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0年、2013年3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5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陶秀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2月起至2015年3月止共获奖励分165.48分,获得2012、2013、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陶秀芬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陶秀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秀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晓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