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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坤友与闫永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坤友,闫永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赵坤友,男,苗族,1960年10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闫永芝,女,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神华集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坤友诉被告闫永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坤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元,由原告赵坤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