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坤友与闫永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坤友,闫永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赵坤友,男,苗族,1960年10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闫永芝,女,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神华集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坤友诉被告闫永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坤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元,由原告赵坤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