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毅群与钟金莲、湖南环球和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毅群,钟金莲,湖南环球和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中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李毅群,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钟金莲,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湖南环球和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钟金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毅群与被执行人钟金莲、湖南环球和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八日作出的(2015)邵中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毅群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钟金莲、湖南环球和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金莲、湖南环球和顺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金莲、湖南环球和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05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庞 睦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佳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