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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4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根,张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刘云根,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代理人曹永喜,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先平,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刘云根与被执行人张先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后民初字第05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各项损失合计44731.3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62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戴遐宾审判员 潘 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