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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与王金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王金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82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二支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6470026-2.法定代表人高毅,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金岳。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物业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王金岳物业服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黄民初字第74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费930.70元。经本院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认义务。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74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会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