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彭海伟与皮精忠、陈和理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伟,皮精忠,陈和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005号原告彭海伟,男,2015年5月13日死亡。委托代理人郑齐,男,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皮精忠,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陈和理,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海伟诉被告皮精忠、陈和理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海伟在本庭审理过程中已死亡,其唯一继承人李鸿梅与被告方自行达成和解,被告方已履行完毕。李鸿梅来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李鸿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长 丁守军代审 判员 叶培绪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郭秀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