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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彭海伟与皮精忠、陈和理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伟,皮精忠,陈和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005号原告彭海伟,男,2015年5月13日死亡。委托代理人郑齐,男,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皮精忠,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陈和理,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海伟诉被告皮精忠、陈和理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海伟在本庭审理过程中已死亡,其唯一继承人李鸿梅与被告方自行达成和解,被告方已履行完毕。李鸿梅来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李鸿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长  丁守军代审 判员  叶培绪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郭秀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