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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姜凤华与周东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凤华,周东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768号原告:姜凤华,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周东华,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姜凤华与被告周东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廉志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凤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凤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凤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姜凤华承担。审判员  廉志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