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3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武占云与何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占云,何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979号申请执行人武占云,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何建国,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何建国与申请执行人武占云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何建国于2015年2月16日前偿还申请人424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何建国自愿用其工资收入偿还申请执行人武占云的借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20元、执行费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