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淄博正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凯华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正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凯华电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608号原告:淄博正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商家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谭会玲,经理。被告:山东凯华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19号省科学院内。法定代表人:成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正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凯华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正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淄博正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 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