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民初字第0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位国平与张存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国平,张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兰民初字第02032号原告位国平,男,1975年10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高丽,女,1970年10月28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存,男,1973年7月17日生。原告位国平与被告张存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经本院催缴仍未按时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位国平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 博审 判 员 周进良人民陪审员 徐火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