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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民初字第0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位国平与张存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国平,张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兰民初字第02032号原告位国平,男,1975年10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高丽,女,1970年10月28日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存,男,1973年7月17日生。原告位国平与被告张存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经本院催缴仍未按时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位国平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 博审 判 员  周进良人民陪审员  徐火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