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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臧昱深与臧明远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昱深,臧明远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377��原告臧昱深,住大连市。法定代理人王镭,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徐凯,辽宁法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明远,住大连市。法定代理人臧连传,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昱深与被告臧明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昱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姜林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凡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