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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减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罪犯阿拉坦巴根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拉坦巴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减字第1554号罪犯阿拉坦巴根,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于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蒙古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拉坦巴根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同案三被告共同附带民事赔偿13056元(未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本案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12日以(2010)锡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判量刑部分,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改判被告人阿拉坦巴根有期徒刑十三年,与同案二被告共同附带民事赔偿13056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2021年9月25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于2015年6月1日以罪犯阿拉坦巴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认为,罪犯阿拉坦巴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7月、11月、2014年2月、5月、9月、2015年1月连续记功6次,并被评为2013年、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阿拉坦巴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阿拉坦巴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与同案二被告共同附带民事赔偿13056元未履行,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拉坦巴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瑞辰审 判 员  杨利民代理审判员  姜 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晓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