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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赵盼小与王国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盼小,王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长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赵盼小被执行人王国杰申请执行人赵盼小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公司、王国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北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予以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因石家庄市区域划分,石家庄市桥东区已被撤销,本案现变更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国杰名下银行存款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静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