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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济民初字第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叶长国与张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长国,张伟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499号原告叶长国。委托代理人顾清扬(系特别授权),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长国与被告张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严丽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