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济民初字第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叶长国与张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长国,张伟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499号原告叶长国。委托代理人顾清扬(系特别授权),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长国与被告张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严丽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