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吴某,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顺城区。被告李某,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原告。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在打工期间与被告相识,后登记结婚,未生育,感情一般。因我与被告婚前接触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发生矛盾。被告脾气暴躁,总因生活琐事与我发生争吵。现我要求离婚,家庭财产及债务进行分割。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的感情一直很好,家庭财产与原告没有关系,债务也不属实。经审理查明,2010年末,原告在打工时与被告相识,原、被告均系再婚,2013年8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来法院诉讼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双方当事人开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争执,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更应珍惜夫妻感情,维护来之不易的和谐家庭生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双方应珍惜相互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不断加强沟通与理解,努力化解生活中的矛盾,夫妻感情会得到改善,共同建立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佳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佳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