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潘包丽诉刘永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包丽,刘永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986号原告潘包丽。被告刘永辉。本院受理原告潘包丽与被告刘永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永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诉争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扶余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原告要求被告交付诉争房屋,故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因该不动产在扶余市,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永辉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