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异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胜利与刘亚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飞,郄小林,张增秀,郄若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异字第00061号申请追加人杨胜利,男,汉族,神木县神木镇石堡墕村人,现住本村长城路东7排3号。被执行人刘亚飞,男,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广汇建材市场对面。被执行人郄小林,男,汉族,神木县花石崖镇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六完小附近。被执行人张增秀,男,汉族,神木县花石崖镇人,现住神木镇锦惠苑小区。被申请追加人郄若冰,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广汇建材市场对面,系刘亚飞配偶。本院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341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杨胜利申请执行刘亚飞、郄小林、张增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胜利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郄若冰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杨胜利主张,刘亚飞与郄若冰系合法夫妻,(2014)神民初字第034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借款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义务。本院向神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借款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追加人郄若冰未提交该笔债务系被执行人刘亚飞个人债务的证据,亦未提交有关其与刘亚飞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杨胜利知道该约定的证据,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责任。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郄若冰为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权审判员 乔 俐审判员 雷晓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海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