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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非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林伟、邵贤书与李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李林伟,邵贤书,李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非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李林伟。申请执行人:邵贤书。被执行人:李彦文。李林伟、邵贤书与李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菏泽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菏仲裁字第98号裁决书,裁决李彦文向李林伟、邵贤书支付赔偿款及仲裁费8830元。因李彦文未履行义务,李林伟、邵贤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彦文向李林伟、邵贤书支付赔偿款和仲裁费共计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李林伟、邵贤书放弃其他权利。李彦文于2015年6月16日向李林伟、邵贤书支付了和解款项5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之间基于裁决书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灭,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仲裁委员会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菏仲裁字第9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肖冰审判员  李玉广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广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