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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诉金树峰、李艳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金树峰,李艳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8号申请执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负责人陈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勇,江苏佘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树峰。被执行人李艳茹。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诉被执行人金树峰、李艳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5日作出(2014)开商初字第042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待扣划后发放给申请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0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彦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