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孙奋与邓京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奋,邓京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孙奋,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县。委托代理人苏炜,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伟,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京宏,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机构代码741224183。负责人马昌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毅,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丹梅,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孙奋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12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2、请求判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73174.2元;3、被告邓京宏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偿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答辩意见:一、涉案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保险,我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付了1万元;2、原告部分赔偿项目不合理,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请求法庭依法核实;护理费,以护理人员的损失为基础,医院并未出具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而且被告邓京宏已垫付了护工费和生活费用;误工费,对原告仅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单存疑,其还应提供社保记录、完税证明,否则其请求按3500元/月计算有异议,应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另外原告的误工天数计算错误,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共92天;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首先原告需要提供社保记录和完税证明,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证明,其有稳定收入且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以上,否则其诉求按城镇标准计算依据不足,不符合省高院和中院的指导意见,对收入和居住��件的规定,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其次保险人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有异议,鉴定意见书很明显更改了鉴定材料内容即是医院的诊断证明和CT内容,因此鉴定结论与鉴定材料没有事实基础和因果关系,该鉴定结论不客观不真实,且违背了鉴定基本原则,请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作重新鉴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原告系农村户籍,被扶养人有是农村户籍,被扶养人未生活在城镇,而且被扶养人应按被扶养人的户籍予以计算,伤残系数应当按新的鉴定结果为依据;营养费,无医嘱不予认可;交通费,依法应当以票据为准;鉴定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被告邓京宏的答辩意见与保险公司意见一致。本院查明的事实1、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2014年1月22日12时00分许,被告邓京宏驾驶粤B×××××号车在观澜街道九龙山高尔夫球会内由东��西方向行驶至高尔夫中餐厅路段时,车头右侧与同车道由原告驾驶的车驾号571575二轮摩托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邓京宏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深圳伟光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3月14日出院,共住院51天,出院医嘱:坐起及下床活动时需带腰带护腰,腰围佩戴半年,三个月不负重;建议休息两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2014年4月28日,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审查,鉴定意见有事实依据,鉴定程序亦无不当,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3、车辆情况:被告邓京宏系粤B×××××号肇事��辆的驾驶人,李某为该车登记所有人。事故发生时,被告邓京宏系借用肇事车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该车承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4、付款情况:被告邓京宏垫付原告医疗费9608.5元,并以护理费、生活费的名义支付原告现金970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原告另支付鉴定费1800元。5、残疾赔偿金情况:原告系农业户籍居民,事故发生前在深圳居住满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按上年度深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计算。6、误工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收入及误工损失,本院按上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误工时间计至定残日前一天即95天。7、护理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已由被告邓京宏垫付,故在庭审中放弃该项诉求,���院予以准许。8、被扶养人的情况:原告的母亲方某,1954年10月12日出生,农业户籍,需要原告等三名子女人共同扶养20年,原告的女儿孙某姿和儿子孙某堃,农业户籍,分别出生于2000年5月16日和2007年12月16日,需要原告夫妻二人分别扶养4.33年和11.92年。根据原告的身份,原告主张按深圳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5236.68元(28812.4元/年×20年×20%÷3+28812.4元/年×(4.33+11.92)年×20%÷2),原告仅主张65308元,视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9、营养费:无医疗费机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被告邓京宏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原告的损失共计人民���277545.73元(不含医疗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10000元(不包括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余款167545.73元由被告邓京宏承担,该款未超出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孙奋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民币277545.73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77545.73元;三、驳回原告孙奋对被告邓京宏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孙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9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43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人民币2706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宏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亚彬(兼)书记员 巫 小 露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序号损失项目金额(元)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178612.444653.1元/年×20年×20%2误工费5725.331808元/月÷30天×95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510051天×100元/天4被扶养人生活费65308原告诉求5鉴定费1800票据6交通费1000酌定7精神抚慰金20000酌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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