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志鹏诉被告武汉市唯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省粮食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鹏,武汉市唯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粮食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67号原告:朱志鹏,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红云(系原告之母)。被告:武汉市唯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24号。法定代表人:徐文,执行董事。第三人:湖北省粮食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爱国,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鹏诉被告武汉市唯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省粮食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志鹏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志鹏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志鹏负担。审判员 蔡子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冬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