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庶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庶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253号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23层。法定代表人金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建花,女,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袁庶峰,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庶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袁庶峰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 丽 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小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