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项志峰诉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志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项志峰,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项志峰与被执行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项志峰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119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197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军审判员 张长江审判员 彭华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