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园商初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成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成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1530号原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718号。法定代表人金志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英,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哲,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成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联丰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铁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成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陈第页共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