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黄明富与汪昆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富,汪昆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471号原告黄明富,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汪昆建,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黄明富诉汪昆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绪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