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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吴飞与蒋雁波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飞,蒋雁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478号原告吴飞,男,汉族,1988年12月9日出生,住昌吉市。被告蒋雁波,女,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飞与被告蒋雁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飞负担。代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