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吴飞与蒋雁波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飞,蒋雁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478号原告吴飞,男,汉族,1988年12月9日出生,住昌吉市。被告蒋雁波,女,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飞与被告蒋雁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飞负担。代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