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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树涛与高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涛,高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322-1号原告:张树涛。被告:高胜(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涛与被告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胜十一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胜十一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满会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