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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治平、夏治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20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治平,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夏治宏,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治平、夏治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夏治平的送达地址(安徽省当涂县石桥镇团月村小夏自然村14号),本院送达后,对方陈述并提交证据证明其姓名非夏治平,而是夏治群。所以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夏治平应诉。原告又不能证明夏治平与夏治群系同一人,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夏治平其他准确送达地址,故本院不能确定被告夏治平送达地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夏治平、夏治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作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晓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