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立辉与潘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辉,潘伟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26号原告赵立辉。被告潘伟云。原告赵立辉诉被告潘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有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耿忠男、杨云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立辉承担。审 判 长 余有国人民陪审员 耿忠男人民陪审员 杨云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思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