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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立辉与潘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辉,潘伟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26号原告赵立辉。被告潘伟云。原告赵立辉诉被告潘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有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耿忠男、杨云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立辉承担。审 判 长  余有国人民陪审员  耿忠男人民陪审员  杨云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思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