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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执字第8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关于毛越申请执行刘联和唐玮王吉国王道海米尧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越,刘联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847-4号申请执行人毛越,男。法定代理人陈长凤,女。被执行人刘联和,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沈煤焦团碱厂矿掘进五队职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前进委14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鸡冠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刘联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联和在某银行xxx账号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联和在某银行xxx账号的工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