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恩施州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平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州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平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226号原告恩施州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大龙潭村。组织机构代码:58245987-3。法定代表人蔡志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礼堂、吕亚琳(实习),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村2号。组织机构代码:17777527-4。法定代表人张惠忠。被告王平阶。电话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平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州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州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武汉鸣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平阶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州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66元,减半交纳10133元,由原告恩施州鑫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简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