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委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勇与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委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虞林。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3)彭州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勇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6100元本金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3)彭州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审 判 员 李世平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