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白宝祥、曹凤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白宝祥,曹凤玲,苑仁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滦县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秋雨,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白宝祥。被告曹凤玲。被告苑仁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宝祥、曹凤玲、苑仁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立国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代理审判员 范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