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立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罗利春与云南美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利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立民初字第27号起诉人:罗利春,男,汉族。起诉人罗利春诉被起诉人云南美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起诉人诉称:2013年8月6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口头约定,由被起诉人将《庙高寺修建工程》承包给起诉人。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由起诉人负责针对庙高寺进行修缮,并由起诉人交纳20万元保证金以保障合同能够履行。起诉人在交纳了20万元后被起诉人没有把该工程交由起诉人实施,于是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退还保证金,被起诉人退还了5万元后,尚欠15万元至今一直未向起诉人返还,故起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退还起诉人交纳的保证金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起诉人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以下材料:起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云南美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公示信息复印件、委托书。以上材料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请求被起诉人退还保证金是基于对庙高寺的修建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工程位于昆明市五华区海源寺村,不在盘龙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罗利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蒋继红审判员 李 蕊审判员 张 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