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421号原告付某某,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康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