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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421号原告付某某,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康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