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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谭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向本院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剑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永堪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