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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闻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段刘关,闻喜县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