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彩花与陈兆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彩花,陈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325号申请人:张彩花,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陈兆平,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彩花与被执行人陈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兆平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彩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兆平履行执行款7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利息,诉讼费77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兆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全部履行义务(已支付20000元),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利息,诉讼费775元。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3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 海 波审 判 员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 世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