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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合国诉张立春、郭宝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合国,张立春,郭宝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孙合国。委托代理人王春华。被告张立春。被告张立春的委托代理人董人友。被告郭宝祥。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秀英,吉林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合国诉被告张立春、郭宝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合国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春华与被告张立春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秀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8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买卖房屋合同,约定二被告将自有的位于江北和平区A4-2号楼1单元601室,面积55平方米的住宅楼一套以100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合同还约定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原告付清房款,二被告及时交房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付清了房款,二被告把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原告,以示双方买卖成交。此后原告允许被告继续在此房屋居住一段时间。由于此房属油田房照,待手续齐备时双方按国家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判令二被告从所卖房屋中搬出。二被告辩称,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和房款收据由原告拿出,我不认识原告,也没有进行房屋买卖,我的表妹何春艳、何春华开饭店周转资金用郭宝祥房照进行抵押约定六个月,担保人侯玉新、张燕,何春艳、何春华把我领到一个天然气公司看见原告,原告自称是银行公务员,我在白纸上签的字,郭宝祥也在白纸上签了字,何春华也签了字,就签了一张纸。收款收据上的字系我与郭宝祥签的。房照是二被告交给何春艳,何春艳交给原告的。有侯玉新、张艳的担保证明一份,证实房照是拿给何春艳、何春华了。同时有张艳、毕春波的证言可以证实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8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二被告将位于江北和平街A4-2号楼1单元601号,面积55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为100000元。该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原告付清房款,二被告即时交房给原告,房屋价款交割清楚后,房照产权归原告所有。同日,二被告签订了收据一枚,载明“收据,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上款系郭宝祥、张立春收孙合国买房款。”,此据有二被告签字确认。二被告为证明其辩解提供了担保合同一份,载明“甲方郭宝祥,乙方何春艳、何春华,何春艳因饭店周转资金,用郭宝祥房照在银行抵押壹拾万元整,约定六个月还清,截止日为2014年4月28日,担保人候玉新、张燕,2013年10月28日。”。证人张艳、毕春波与被告张立春系亲属。庭审中,证人张艳出庭作证,并证明本案实际情况系二被告将本案本案争讼房照借与何春艳、何春华贷款使用;证人毕春波出庭作证,并证明本案实际情况系二被告将本案本案争讼房照借与何春艳、何春华贷款使用,同时证明二被告将房照交付给何春艳后,何春艳与被告张立春一起找到一位姓孙的信贷员,该人自己亦承认系信贷员,该信贷员拿了一张纸让二被告签字,纸上书写的内容证人不清楚,共签了两张纸,签完后该信贷员拿出10万元钱给了何春艳。现本案争讼房屋由二被告占有。另查明,二被告以自己房照被何春艳、何春华骗贷款一事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前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此已经立案,案件编号为A2207210500002015050071。上述事实,原、被告陈述、买卖合同一份、收据一枚、担保合同一份、证人证言两份、房照原件一份、办案说明两份,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原告所诉系房屋买卖,被告辩解系房照被何春华、何春艳骗去贷款,且被告已经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所以本案涉嫌犯罪,故本案应驳回起诉。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2015年第十七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合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华人民陪审员 辛 聪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