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乌兰其其格与唐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兰其其格,唐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乌兰其其格,女,蒙古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告唐亮,男,蒙古族,1956年1月12日出生,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兰其其格诉被告唐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兰其其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敖日格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吉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