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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丁香与潜江市城乡规划局、潜江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限期拆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行初字第00035号原告王丁香,女,生于1968年1月20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告潜江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潜江市人民政府。原告王丁香与被告潜江市城乡规划局、潜江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限期拆除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丁香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王丁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丁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丁香负担。审 判 长  文 雯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