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丁香与潜江市城乡规划局、潜江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限期拆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行初字第00035号原告王丁香,女,生于1968年1月20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告潜江市城乡规划局。被告潜江市人民政府。原告王丁香与被告潜江市城乡规划局、潜江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限期拆除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丁香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王丁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丁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丁香负担。审 判 长 文 雯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