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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项文英与徐跃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文英,徐跃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907号原告:项文英。被告:徐跃进。本院审理的原告项文英诉被告徐跃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项文英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文英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5686元,减半收取7843元,由原告项文英负担,退还原告项文英7843元。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