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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何学民与陶必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学民,陶必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271号原告何学民。委托代理人蒋匡奇,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必铖。委托代理人杭敏娟,无锡市滨湖区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学民与被告陶必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元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何学民诉称:2013年3月,陶必铖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融侨学府世家(又名融侨世家)”部分铺设地砖及相关瓦工活分包给何学民。2013年8月左右,何学民完成相应的工作量,但陶必铖至今仍然拖欠劳务费111872元。经何学民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至法院,现要求陶必铖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11872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陶必铖辩称:陶必铖承接了南京市江宁区的“融侨学府世家”的部分工程,后又将承接的工程分包出去。由于何学民对工程量存在虚报、多报的情况,故双方一直没有彻底结清。除了尚有5%的质保金(被发包方扣除,金额大约为9500元)未支付外,其他劳务费基本已付清,故陶必铖不存在拖欠劳务费的情况。经审查,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故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张国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