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行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与韩瑞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韩瑞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行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住所地:即墨市兰岙路700号。被执行人韩瑞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与被执行人韩瑞臻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被依法强制履行义务,将款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行审字第137号裁定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