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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志杰与翟青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杰,翟青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杰,男,汉族。被执行人翟青锋,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杨志杰与翟青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翟青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翟青锋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翟青锋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翟青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翟青锋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翟青锋在银行的存款4995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